社會福利|花蓮
花蓮提醒監護與輔助宣告界線 保障長者財產與自主
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醒,監護與輔助宣告應兼顧財產保障及受宣告者自主權。
10月5日,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說明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,提醒監護人及輔助人應以受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為優先。
失智或心智障礙長者及其家屬,可能面臨財產與生活決策問題。受輔助宣告者原則上仍具完全行為能力,日常生活及多數行為可自行決定;只有不動產處分、借貸等民法第15條之2規定的重大事項,才須經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。
社會處表示,若受輔助宣告者未經同意就進行重大行為,該行為效力未定或無效。輔助人可依法拒絕承認,若衍生財產糾紛或需返還標的物,也可循法律程序追討。
社會處指出,輔助人行使同意權以外,仍應尊重受輔助宣告者的意見與自主決定,落實支持性決策,維護個人尊嚴。監護或輔助宣告是為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,不會改變家屬間的撫養義務。
監護人管理財產時,資金應優先用於受監護宣告者的醫療與生活支出。民眾若擔心未來無人照護,可參考意定監護與財產信託制度,透過意定監護契約及公證預先指定未來監護人,並以銀行信託契約規劃財產使用與分配。
資料來源:花蓮縣政府社會處


